最高法:惩治互联网大厂员工“小权力、大腐败”行为

11 阅读:1 2025-07-31 11:40:03 评论:0

互联网大厂员工受贿600余万被判刑,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重申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行为。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共12件,覆盖了东、中、西部地区,在审理层级上含括了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级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

其中,一起涉互联网企业员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入选。最高法表示,依法惩治互联网大厂员工的“小权力、大腐败”行为,在警示和震慑违法犯罪的同时,对互联网等新兴领域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起到良好的规范引领作用。

案情显示,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间,利用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调整换量比例、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取张某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600余万元。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间,刘某利用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在下架违规竞品、APP上架审核、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受陈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1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3年1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57万余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受贿表现出“小权力、大腐败”的特点。一方面,行贿人谋求的不当利益不断迭代更新,并与新兴互联网技术紧密结合,不局限于金钱物质等传统形式的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受贿人不一定是传统贿赂犯罪中手握决定性权力的重要角色,互联网业务流程审批中的每一环节均可能存在贪腐漏洞。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发展经理,为他人在调整换量比例、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表现出‘小权力、大腐败’特点。”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兴领域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对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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