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辛圆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周二对外发布通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提到,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2017年11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出台,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明确了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2019年9月,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
2024年3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此前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指出,《办法》的出台,是适应划转国有股权现金分红逐年增加和进行更加规范有效投资运营的需要、为建立更加完善的补充社保基金长效机制而采取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