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被罚21万元: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1 阅读:4 2025-06-19 19:16:03 评论:0

  6月19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款21万元。

  包某毅(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某源(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杨某(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科技部负责人)三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1万元。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黔东南银罚决字〔20258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2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2025610

三年

 

2

包某毅

(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黔东南银罚决字〔20259

对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2025610

三年

 

3

葛某源

(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黔东南银罚决字〔202510

对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2025610

三年

 

4

杨某

(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科技部负责人)

黔东南银罚决字〔202511

对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2025610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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